企业所得税收入
一、所得来源地确定
- 销售货物 交易活动发生地
- 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
-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 动产 转让方所在地(卖方)
- 权益性投资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股息、红利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 利息、租金、特许权 支付方(买方)所在地
二、税率
分类 | 税率 | 适用对象 |
---|---|---|
基本税率 | 25% | 居民企业 有机构、场所,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优惠税率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15% |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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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扣缴) 所得税(非居民) |
20% (实际10%) |
没有机构、场所的境内所得 有机构、场所的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 |
三、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 = 收入总额 - 不征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弥补亏损
间接法 = 会计利润总额 + 纳税调增 - 纳税调减
四、收入总额
- 销售货物
- 提供劳务
转让财产(转让股权收入 - 成本)
-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 清算股息所得 = (累计未分配利润 + 累计盈余公积)*股份比例
- 清算收益/损失 = 所分得剩余资产 - 清算股息所得 - 投资股本(成本)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只认成本法、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
- 利息(合同约定)
- 租金(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的可各年均摊)
-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约定)
- 接受捐赠
- 其他:资产溢余、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押金、无法偿还的应付款、坏帐收回等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公允价值
五、特殊收入
- 分期付款(合同约定,同利息、租金红利、特许权)
- 受托加工超 12 个月(完工进度 or 完成的工作量)
- 产品分成(公允价值)
- 视同销售
永续债(下面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 按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发行方不得税前扣除
- 按债券利息(应税收入):发行方允许税前扣除
处置资产
- 内部处置: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性(不出企业门)不视同销售
- 外部处置:改变资产所有权属性(职工福利、股息分配等)视同销售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限售股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原值 + 合理税费) or 转让收入 * ( 1- 15%)
六、不征收入
- 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
- 依法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的)
- 国家投资或使用后需归还
- 其他经批准的专项用途的
七、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 持有至到期 免
- 到期前转让国债 面值+持有期间未兑付利息(免税)——其他不免
- 转让国债损益 = 价款-成本-持有期间尚未兑付利息-交易相关税费:+交税,-税前扣除
- 2019~2023 铁路债券利息 减半
-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
- 有机构、产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有联系的股息、红利
非盈利组织(符合条件,不含盈利活动取得的)
- 接受捐赠
- 政府补助(不含政府购买服务)
- 省级以上民政、财政规定的会费
-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利息
上市公司持股期限要求: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足 12 个月(明显投机)不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