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定减免
- 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货样
- 无偿赠送的物资
- 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
- 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 海关放行前损坏的货物,减征
- 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减免的
特定减免
- 科教用品
- 残疾人专用
- 慈善捐赠
- 重大技术装备
暂时免税(进境后 6 个月内出境)
- 会议及类似活动展示或适用的货物
- 表演、比赛用品
- 新闻报道、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仪器、设备
- 科研、教学、医疗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 前 1-4 项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 货样
- 安装、调试、检测设备用的仪器、工具
- 盛装货物的容器
- 其他非商业目的
申报时间
进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14 日内
出口:装货出境的 24 小时以前
缴纳期限
15 日内 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强制执行
- 滞纳金 0.5‰/日
- 超缴款期限届满 3 个月,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强制扣缴、变价抵缴
关税退还
- 海关发现:立即退还
- 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
关税补征追征
- 补征期:1 年内
- 追征期:3年内,按日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