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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笔记

进出口货物关税减免和征收管理

关税法定减免

  1. 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货样
  3. 无偿赠送的物资
  4. 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
  5. 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6. 海关放行前损坏的货物,减征
  7. 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减免的

特定减免

  1. 科教用品
  2. 残疾人专用
  3. 慈善捐赠
  4. 重大技术装备

暂时免税(进境后 6 个月内出境)

  1. 会议及类似活动展示或适用的货物
  2. 表演、比赛用品
  3. 新闻报道、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仪器、设备
  4. 科研、教学、医疗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 前 1-4 项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 货样
  7. 安装、调试、检测设备用的仪器、工具
  8. 盛装货物的容器
  9. 其他非商业目的

申报时间

进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14 日内
出口:装货出境的 24 小时以前

缴纳期限

15 日内 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强制执行

  1. 滞纳金 0.5‰/日
  2. 超缴款期限届满 3 个月,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强制扣缴、变价抵缴

关税退还

  1. 海关发现:立即退还
  2. 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

关税补征追征

  1. 补征期:1 年内
  2. 追征期:3年内,按日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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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进出口货物关税减免和征收管理》
文章链接:https://cpa.muxer.cn/index.php/archives/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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